对于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伤病连续治疗的费用,我们认为需要先确定伤病治疗是否已经结束。治疗是否结束是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当双方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鉴定。交通事故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主张成立”,处理终结,进入伤残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后继续治疗的,治疗必要性和与交通事故相关性的举证责任在伤者。至于证明的标准,最合适的方式还是鉴定。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期)。
在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何收回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不能再行主张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无偿代驾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如何进行认定无偿驾驶人和社会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为了车主的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免费驾驶车辆。车主不仅对车辆拥有经营控制权,而且享有经营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与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自愿服务。无偿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主观过错来判断。
不能工作的精神病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没有工作,现在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伤残损失?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残疾赔偿是对因残疾或生活来源丧失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另一种是对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因精神慰藉而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为不能工作的精神病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没有收入,没有所谓的精神损害,侵权人不需要支付残疾赔偿。
第二种意见是,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已经遭受了剧烈的身体疼痛,与人的生命价值没有本质区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赔偿的例外情形。因此,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与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没有必然联系。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金仍应予以支持。我们可以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吸毒等违法驾驶情形下,交通强制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否为车主、管理人?如何确定追索权的客体和范围?如何将侵权行为与追索行为衔接起来? ?
根据《交通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强制交通保险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全部赔偿金额。
对于被追回的人,当机动车的车主、经理和实际驾驶员分开时,如果实际驾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损害,被追回的人是雇主;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机动车的车主或经理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实际驾驶员的非法驾驶行为,机动车的车主和经理应当承担根据其过错追回的义务。
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关于侵权之诉与追索之诉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应作如下处理:前一种诉讼,经一审法院说明,应准许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解释后原告不申请追加的,可以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