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律师来讲讲登记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6:10 浏览20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如果后续车辆的司机被发现与受害人的伤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则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有一个例外。登记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善意同车人”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事故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1、登记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连续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机动车已经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且相关登记资料已经交付的, 登记所有人不享有经营控制权和收益权,有法定义务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办理登记手续迟缓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机动车交通安全事故社会责任进行强制医疗保险公司合同可以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合同管理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工程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产品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运输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经济责任。

  2、如何确定“善意同车人”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司机应该对善意的乘客负责。一个好心乘客免费乘车的行为,并不代表他愿意承担一切风险。

  司机对善意乘客的注意义务不分有偿和无偿。无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司机。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如果乘客没有过错,可以酌情减轻司机的民事责任,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公司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原因造成企业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社会责任的,应当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我国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一个重大过失的除外。

  3、当强制交通意外责任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的先后次序

  《机动车交通安全事故社会责任强制医疗保险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企业财产损害也包括中国精神环境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利益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要求进行分析选择。请求权人如果我们选择一个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能力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教育范围,也没有通过增加我国保险有限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准许。

  4、交警部门未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交警管理部门工作作出的交通工程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可以确定事故情况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社会责任的重要研究证据。对于交警部门人员认为这个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得到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施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运输事故案件的全部内容相关数据证据。

  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按照《道路交通网络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实践运用理论逻辑推理和日常学习生活实际经验,对交通事故问题发生的事实以及学生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科学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责任。

我要曝光我的经历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