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这些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有很重要的作用。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内容
(一)勘验、检查学生是否可以依法管理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有关国家规定,勘验、检查工作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检查记录是否记录了检查原因、检查时间和地点、现场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现场物体、人员和物体的位置和特点,以及检查、检查、搜查的过程;
书面记录是否与实物或图纸一致。 照片、录像;现场、物品、痕迹是否伪造、损坏;个人特征、伤害、生理状况是否变相或改变;
(三)补充学生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中国再次勘验、检查的缘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矛盾。
二、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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