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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知多少?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6:06 浏览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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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这些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有很重要的作用。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内容

  (一)勘验、检查学生是否可以依法管理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有关国家规定,勘验、检查工作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检查记录是否记录了检查原因、检查时间和地点、现场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现场物体、人员和物体的位置和特点,以及检查、检查、搜查的过程;

  书面记录是否与实物或图纸一致。 照片、录像;现场、物品、痕迹是否伪造、损坏;个人特征、伤害、生理状况是否变相或改变;

  (三)补充学生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中国再次勘验、检查的缘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矛盾。

  二、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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