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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怎么办?房产纠纷律师告诉您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5:58 浏览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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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与北京某门业公司签订防火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北京某门业公司承接某住宅及商业网点防火门的制作及安装。2016年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工程价款也已另行处理。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诉。北京某门业公司承接维修成本案件——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声称质量不符合协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北京某门业公司安装的防火门质量低劣,不符合合同约定,故起诉北京某门业公司,要求承担更换不符合施工图标准防火门的费用,但北京某门业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技术已经可以通过竣工验收,青岛某房地产上市公司价值主张建设工程管理不符合合同信息质量约定,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社会责任,其在诉讼中未能提交相应证据,需要我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影响后果,法院判决驳回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项目的最终结算通常以接受已完成的项目为先决条件。工程验收是在承包商的指导下进行的工程总体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建设工程的验收表明,工程的整体质量符合商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承包人可提供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在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城建档案馆备案的竣工验收登记表,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竣工证书和交接手续。

  发包人否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对质量不符合承担举证责任,提交足以证明实体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事实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本案法律判决书警示用人单位,应谨慎对待竣工验收,不可为了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而仓促进行工程验收。

  案例3: Zhang v。青岛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和青岛某科技公司确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及时有效地行使。

  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青岛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该公司仓库建设。该项目于2016年6月完成。2018年10月,汽配公司向张某出具工程造价汇总表,确认工程欠款金额。此后,由于汽配公司欠科技公司债务未还,其工厂被法院查封,并被依法拍卖。因两次拍卖,法院裁定汽配公司厂房用于清偿科技公司债务,并于2021年2月8日办理了厂房不动产变更登记,执行部门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书。2021年2月,张起诉汽配公司、科技公司,要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支付所欠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中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一个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社会工程管理竣工之日或者经济建设发展工程技术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张某诉求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文化建设信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时效,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债权受偿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得到及时有效的行使,否则权利人可能承担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险。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自付款之日起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房产纠纷律师发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自发承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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