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有时还涉及到联合施工单位、房屋产权人、工程款受让人等。表面上看并不复杂,但由于总承包、转包、分包、违法分包、内部承包、挂靠等行为的存在,实践中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一)诉讼主体的认定
就建设中国工程类企业发展而言,其本身就是主体又较为复杂,有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其中一个子公司具备自己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我国民事法律诉讼主体,分公司若在市场经济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社会组织,也享有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此外,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个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往往以分包单位的所附资格、所借资格或“项目经理”的名义附属、借用或非法分包。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将引起很大的争议。
实践中,包工头或班组长如果是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主体,向工程投入资金并获取利润,则可视为实际施工人;如果他只是工人代表、组织工人施工并正常领取工资的包工头或班组长,就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二)合同效力的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确定,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范围。
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首要任务。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建设工程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他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
目前,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发包人未取得经济建设中国工程发展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对外发包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承包人未取得一个建筑信息工程技术施工人员资质或者可以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建筑环境工程所订立的施工合同。
不具有建筑结构施工资质的建筑行业施工生产企业通过使用方法具有一些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公司企业的名义和资质证书与建筑事业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必须不断进行研究招标的建筑材料工程投资项目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承包人非法转包订立的施工合同,承包人违法分包订立的施工合同等情形。
(三)建设工程价格
支付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工程价款的支付请求权是承包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切争议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工程价款的结算有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价格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焦点,大多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都会涉及价格问题。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焦点是无效合同的税收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多重合同结算依据的确定等。
另外,建设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也是价款纠纷中的重要发展问题。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赋予了建设中国工程承包人就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审理的主要焦点是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优先受偿权主体的确定、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和范围、优先受偿权的受偿条件和程序等。
需要指出的是,该权利对其他债权人尤其是普通抵押权人的权益也有很大影响。如果这种权利经常出现在执行异议案件中,是否可以抗拒执行就会产生争议。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是承包商和承包方共同的生命线。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做了许多具体规定。由于建设项目类型多样、生产周期长、技术复杂、参与主体多样,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施工原因、勘察设计原因、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合格、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等。
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实践中,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关键问题主要包括如何确定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合同无效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能否参照合同约定计算、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与适用、无效合同下的质量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