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家庭成员财产状况不同、消费模式不同等原因,很难界定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平。夫妻共同学习生活范畴界定难表现在:家庭教育消费行为模式和生活结构的升级发展变化,使得夫妻共同提高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中国传统的消费开支。婚姻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一)难以界定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
难以界定的共同生产经营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民法典》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相关司法解释,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共同经营”含义不尽相同。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二)证据获取审查难
第一,从《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方面来看,确定企业债务的用途是判断和认定进行债务结构性质的关键。该类犯罪案件所涉标的公司通常为货币,债权人、债务人对借贷行为发生后货币可以在家庭内部的使用研究目的和使用发展轨迹均很难举证证明。
其次,证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如是否分居、冲突加剧、婚姻处于危机状态)对于判断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债务规避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证明一对夫妻关系的优点或缺点,对于配偶或债权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第三,司法社会实践中发展存在夫妻双方企业具有举债合意但未共同进行签名确认的情形。一旦未签名举债配偶否认,法院工作往往我们很难认定夫妻双方管理存在举债合意。
(三)父母和家庭很难确定核心家庭贡献的性质
在实践中,当核心家庭陷入危机时,为核心家庭做出经济贡献的父母或子女经常要求法院根据证据等(或作为副署)建立贷款关系,然后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不一致: 一些法院理所当然地认为。
在目前高房价的情况下,父母在为子女购买房屋时提供经济援助是正常的,但不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除非父母明确赠送礼物,否则应将其视为为帮助目的提供的临时资金贷款,子女应有义务偿还,如果法院认为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核心家庭购买房屋作出了贡献,则应将其视为送给丈夫和妻子的礼物。
(四)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判断要点
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都不能承担自己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要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和平衡来保护各方利益。
2、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成员构成也有很大差异。法院应当根据当地一般社会习惯和夫妻共同生活条件(如贷款名称、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作出正确判断和适当判断。
3、配套适用原则
《民法典》并未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做出一个全面管理系统的规定,审理中应当将《民法典》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与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国家规定配套适用。
(五)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初审步骤
法院应先审查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再审查债务人及其配偶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债务关系不能狭义理解为借贷关系,还包括其他合同的债务、保证的债务、侵权的债务等。
首先,关于非正式借贷关系引起的此类争端,法院应侧重于审查是否有借款意图、资本交易、欠条等,以确定债务的真实性和资金的使用,特别注意亲属之间的贷款。在情况1中,如果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或孩子的家庭同意共同借款,父母在孩子结婚后为购买核心家庭住房出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认这是父母给配偶双方的礼物。
其次,由于侵权行为的特定人身属性,侵权行为的债务一般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但从事家庭经营等活动时的侵权行为、夫妻共同侵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责任除外。
婚姻律师认为,担保债务作为一种债务,同样适用于法律关于共同债务的审查和确定标准。如果配偶一方担保的债务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和经营密切相关,并且外部担保产生的利益用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和经营,则担保债务应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