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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技侦的相关知识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5:41 浏览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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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密侦查程序的审批主体分别为公安构造和公民检察院。能够合用秘密侦查程序的案件在立案后,分手经由公安构造和公民检察院严峻的同意手续,能够采用秘密侦查措施。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的内容。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在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中,其所载明的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上“采取各类技术侦查措施”、“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概括性表述,而应当写明所批准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适用对象的具体姓名等内容。

  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的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后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实施,人民检察院无权实施技术侦查措施,但可以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将自侦案件中需要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不能超过批准决定所载明的措施种类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不能针对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对象以外的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不能超出批准期限实施。

  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发现被批准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对象以外的犯罪嫌疑人确有必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虽然其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直接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应当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才能实施。

  裁判文书中技侦证据的表述。经法定程序查证的技侦资料,无论是不是经由过程当庭出示、识别、质证等法庭考察程序举行核实,均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作为定案的依据。

  为了防止地下秘密侦查程序的进程及要领,在裁判文书中普通只概述证据的称号及其证明的内容,而不说明该证据的收集过程、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方法。实际上,对于普通证据材料,在裁判文书中一般也不会表述是通过何种具体途径获得该类证据材料。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辩护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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