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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传染病罪知多少?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25:40 浏览4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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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性衣原体标本未按规定严格管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进行菌种、毒种扩散罪)

  从事传染病菌种、病毒的试验、保存、携带、运输,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国民共和国流行症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蔓延等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性衣原体标本未按规定严格管理。引起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存、携带、运输和使用病原菌、病毒株和传染病样本进行检测;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输血和血液制品使用引起的血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条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素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怀疑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素传播的,应当提起诉讼:

  (一)导致甲类及甲类管理下的传染病蔓延;

  (二)造成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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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造成传染病传播、蔓延等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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