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股份、非上市公司股份时,不能达成和解或难以按市场证券分配股份时,人民法院可以按比例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出资问题。婚姻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离婚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一方是有限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处理下列案件: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关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市场份额和转让商品价格等事项协商结果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产品价格以及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问题进行数据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产生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发展成为影响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其中一方参与合伙而另一方不是合伙人的,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相同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取得的财产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如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该项转让,亦不行使优先转让权利,亦不同意该合夥人撤回或退还部分财产,则所有合夥人均须当作同意该项转让,而该配偶已依法取得合夥人的地位。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管理资产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由取得一个企业发展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的,经双方投标,获得企业的一方应当相应赔偿对方
(3)任何一方不愿经营的,按照中华民国关于独资企业企业的法律等有关规定处理。
(4)如何进行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问题
双方对夫妻之间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合作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分析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任何一方对房屋不主张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拍卖所得应当分配。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发展取得所有权或者一个尚未取得完全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对于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可以根据学生实际工作情况判决由当事人通过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建设取得一个完全没有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立即处理公屋租赁事宜,离婚后,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共同租用公共住房:
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企业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之间均为分析本单位内部职工的;夫妻一方通过婚前贷款投资和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取得的公共房屋租赁权;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婚前、婚后一方出租的公共房屋,因出租房屋被拆毁而取得出租房屋的权利,夫妻关系双方企业单位进行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可以将其作为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企业另一方工作单位后,另一方进行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双方婚前租赁公共住房,婚后更换住房,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出租的情形。
婚姻律师提醒大家,离婚时,夫妻关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影响较大发展能够进行隔开分室居住环境使用的,可由双方之间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提出解决我国住房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