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同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双方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明确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条或者一方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同意。婚姻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非举债配偶以其名下房产作为借款抵押,且借款后已归还借款。暗示包括可以推断连带责任的行为,如将贷款转入配偶名下的实际控制账户。没有负债的配偶事后知道但没有批准,不能被视为同意丈夫和妻子分担债务。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配偶一方负债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承担的债务是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家庭日常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食物、衣服、住房、交通、日用品的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养老、合法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数额和用途应当符合“常规”和“合理”。
不同家庭的日常家务代理合理量存在较大差异。在确定债务是否“由家庭日常需要承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人民法院要根据企业负债金额大小,当地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借款名义,夫妻社会主义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能力认定债务管理是否可以超出合理利用日常家事代理额度,并在判决书中载明判断、推理的过程;
其次,虽然大额债务在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形成,但每次小额债务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相对于家庭进行日常学习生活发展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工作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提高生活、共同安全生产企业经营活动或者一个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学习生活”范围大于“家庭日常工作生活”。夫妻共同发展生活教育支出是指夫妻双方企业共同消费市场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相关管理人员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
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以下可被视为债务:
一是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游、投资等大额支出;
另一种是配偶一方支付的接受教育和培训以及接受重大医疗服务的费用
第三,夫妻双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子女婚姻赞助等费用,以及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非举债配偶可以通过说明以上大宗支出以及资金主要来源的除外。
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婚前借款但婚后用于共同生活的,仍可根据其使用属性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对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的大额贷款,法院查明事实后,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处理,使用部分的债务没有证据表明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审查要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审查包括三个要素:债务的专属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的共同性、经营利润的分享。
其中,夫妻共同管理是指夫妻在共同意志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管理。夫妻共同管理的核心要素是自愿参与,在确定共同管理要素时应放宽标准。
分享经营利润,是指经营收入始终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收入,不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利润。在有明确证据确定债务的独有性质和夫妻经营共同性的情况下,无须审查经营利润的分配。
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在夫妻经营共同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债务资金的独有使用和经营利润的分配来判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案例2,财务、人事、后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周在A公司担任会计、财务负责人的职务,足以证明周在A公司参与了共同经营,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