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非法行医资格,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患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未取得一个医生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人擅自为他人信息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患者手术方式或者可以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发展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精神损害就诊人身体心理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就是十年达到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影响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节选)
第十九条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计划生育。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避孕手术应确保病人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对医学上不需要的胎儿性别进行鉴定;严禁对医学上不需要的胎儿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职权责令纠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数额的二至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处理技术和其他信息技术教学手段为他人可以进行非医学发展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通过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假节育、假医疗鉴定、假计划生育证明。
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教育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修正)(节录)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中按照中国注册的执业活动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能力范围进行执业,从事一些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管理业务。
执业医师未经医师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教育人民政府代表股东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修正)(节录)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资质证书,因手术或者其他方式终止妊娠而死亡、致残、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第8号解释)(节选)
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延误突发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患者的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200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2008]5号)
为保护公民健康和安全,依法惩治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在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本法的几个问题,现说明如下: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以非法手段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医师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发展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中国乡村社会医疗服务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一个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管理行为的。
第二条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
(一)导致病人的器官和组织轻微残疾或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
(二)导致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流行,或有传播或流行的风险;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假冒伪劣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的;
(四)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违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损害患者健康:
(一)造成中度以上残疾、器官和组织损伤,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三级以上轻度残疾、器官损害引起一般功能障碍的患者。
第四条实施进行非法行医犯罪,同时可以构成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经济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处罚较重的规定作为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中,“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健委《医疗事故分类标准(试行)》执行。
六、(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第36号)(节选)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非法行医资格的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损害,或中度以上残疾造成严重功能损害,或死亡;
(二)导致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或具有传播、流行的风险;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假冒伪劣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的;
(四)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违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一个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通过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企业或者以非法技术手段可以取得医师资格从事社会医疗服务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保险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我们从事教育医疗实践活动的;
(四)未取得农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农村医疗活动;
(五)家庭助产士从事在家分娩以外的医疗活动。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进行组织结构损伤导致企业一般管理功能主要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出现严重社会功能障碍”,参照卫健委《医疗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应当擅自代他人进行节育恢复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一)造成患者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教育或者可以感染学生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得到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实施节育和再通术、人工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取下宫内节育器五次以上;
(三)造成他人超过计划生育限额的;
(四)非法进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企业获利方式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形。
以上就是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进行非法行医犯罪,同时可以构成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经济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处罚较重的规定作为定罪处罚。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