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