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是不是能够成为单元犯法主体的题目,在理论上,有观念觉得,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构造,村民委员会的意志便是整体意志,它完整吻合“整体”的特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假如对村民委员会的犯法以自然人犯法论处,明显不符合我国《刑法》上的罪责自尊准绳,是以,村民委员会应属于单元犯罪主体。
还有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其理由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机构,应当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出发理解单位犯罪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有将村民委员会作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案例。
刑事辩护律师觉得,将村民委员会、都会住民委员会归人国度机构是对村民委员会、都会住民委员会性质的严重误会。我国《宪法》在第三章“国度机构”第五节“处所各级国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国民当局”第95条中明确划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国民代表大会和国民当局。处所各级国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国民当局的构造由法律划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构造。自治构造的构造和事情依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划定的基础原则由法律划定。”第111条同时划定:“都会和屯子按住民寓居地域设立的住民委员会或许村民委员会是下层群众性自治构造。
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住民选举。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下层政权的互相关系由法律划定。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国民调处、治安守护、大众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寓居地域的大众事务和公益奇迹,调处官方胶葛,帮忙保护社会治安,而且向人民当局反映群众的看法、要乞降提出倡议。”从这些划定中能够清楚地看出,虽然《宪法》第111条规定在《宪法》第三章第五节之下,但村民委员会和住民委员会都不在处所各级国度机构之列。事实上,村民委员会和住民委员会都属于社会构造。
虽然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属于社会构造,在处置治理村民事务、住民事务举止中,也大概处置必定的谋划举止,然则,因为1997年《刑法》第30条将单元犯法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奇迹单元、构造、整体”,而公司、企业、奇迹单元、构造、整体局限均有着明确的法定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又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因而,无法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归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任何一种单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目前刑事立法的框架下,没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余地。有关机关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持肯定态度。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另外一角度看,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说明》划定,村民委员会等村下层构造职员在帮忙当局处置特定行政治理事情时,属于“其余按照法律处置公务的职员”,从而将其归入“国度事情职员”的领域。
这一立法说明,实际上注解立法构造觉得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也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由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要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立法解释也表明立法机关还认为村民委员会也不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综上所述,在今朝的立法之下,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不克不及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辩护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辩护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