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销过程当中,行为人也大概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达到目的,因此,他大家身自由等权益也可能成为本罪的选择性客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构造、向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
依据我国立法抉择的普通纪律和对于犯法客体的刑法理论,既然本罪被规定在“毁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能够推测,本罪所损害的首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本罪的犯法目标在于经由过程传销举止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明显,本罪同时也侵害了别人的财产所有权。另外,在传销过程当中,行为人也大概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达到目的,因此,他大家身自由等权益也可能成为本罪的选择性客体。据此,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属性是本罪与纯粹侵犯财产的诈骗罪的根本分野所在。
二、构造、向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构造、向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所谓传销举止,是指以倾销商品、供应办事等谋划举止为名,请求参加者以交纳用度或许购置商品、办事等体式格局取得到场资历,并根据必定次第构成层级,间接或许直接以进展职员的数目作为计酬或许返利根据,勾引、勒迫参加者连续进展别人列入,骗取财物,侵扰经济社会秩序的举止。传销举止平日拥有三个特性:
(1)层级性,即传销职员之间根据必定次第构成层级,上下级之间构成一个“金字塔”布局。
(2)自我复制性,即传销的参与者列入传销举止后,能够经由过程进展下线不断地复制出一个又一个的“金字塔”,其繁殖的速率是呈几何级数增进的。
(3)欺骗性,即传销者不息进展职员列入的目标平日是为了骗取财物,并且其骗取财物的主要形式是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规定,传销在我国主要有“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表现形式。所谓拉人头,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所谓骗取入门费,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所谓团队计酬,指的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所谓构造,是指经由过程谋划、批示、招徕、勾引、收买、勒迫、部署、分配等行动倡议、创议传销举止的行动。所谓向导,是指在传销举止中处于率领、操纵位置的人对传销举止举行的谋划、决议、批示、谐和等。从行动的内容上看,“构造”和“向导”二者有一定的交叉关系,如两者都包括策划、决策、指挥等行为。
根据行为实施的时间点不同,可以对“组织”和“领导”进行区分,即如果对传销活动的策划、决策、指挥等行为是发生在传销网络建立之前的,则属于组织行为;如果对传销活动的策划、决策、指挥等行为是发生在传销网络建立之后的,则属于领导行为;如果对传销活动的策划、决策、指挥等行为是从传销网络建立之前开始并延伸至传销网络建立之后的,则兼具组织、领导行为。
另外,应注重区别拉人头传销与直销举止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的差别,尽管两者都接纳多层次计酬的体式格局,但有很大分歧:
一是从是不是交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贩卖职员在猎取从业资历时没有被请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许购置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是底子得不到入门资历的。
二是从谋划工具上看,后者因此贩卖产物为导向,商品定价基础正当,且有退货保证,而前者底子没有产物贩卖,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看,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发放奖金,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人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上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活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三、构造、向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传销举止的组织者、领导者。所谓传销举止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谋划、创议、设立、批示传销构造,或许对传销构造的举止举行谋划、决议、批示、谐和,在传销构造的层级布局中居于最焦点的位置,对传销构造的失常运转起关头感化的极少数职员。
我们觉得,如许规定是充沛考虑到传销活动参加者具有贪利性的特点,如果把打击的锋芒直接指向所有的积极参加者,那么,势必造成打击面过大的弊端,也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而且,这样规定也不会放纵那些少数的积极参加者,对于那些积极参加而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的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仍然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
四、构造、向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意,差错不够本钱罪,并且行为人客观上平日有经由过程传销举止骗取财物、非法集资或许其余方面的目标。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在界定传销时使用了“骗取财物”的表述,然而从实践产生的传销举止看,“骗取财物”并非传销的仅有目标,是以,不能将构造、向导传销举止的目标仅限于欺骗财物。比方,2006年10月,胡某缴纳1700元人民币到场美国某网络公司。
获得会员资历后,胡某进展会员180人,涉案金额70万元。该网络公司采用的详细操纵体式格局是:投资人投入1700元人民币(折合200美金),即可成为该公司会员,在该公司网站上获得“黄金户口”,该公司天天返利20.4元人民币,投资越多返还的比例越高。进展1~3名新会员即可按新会员缴纳的投资金额提取10 010作为奖金;进展4~6名新会员,按投资金额提取12%作为奖金;进展7名以上新会员,按投资金额提取15%作为奖金。后该公司网络关闭,投资人无法取回投资款本息。此案是一起通过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传销、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典型案件。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属性是本罪与纯粹侵犯财产的诈骗罪的根本分野所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