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中关于被绑架妇女国籍的规定,这里的“儿童”包括中国国籍的儿童,以及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儿童。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本罪的客体是被谋杀妇女和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身体自由权是指人身权,其内容是身体的运动和运动不受非法干涉;人格尊严权是指人身权,其内容与公民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
妇女和儿童被绑架后,在行为人的控制下,处于被欺骗和操纵的状态,丧失了决定其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妇女和儿童作为商品出售,使人沦为物品。 这无疑损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这种犯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其中妇女指的是14岁以上的妇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3日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第1条,这里的“妇女”包括中国国籍妇女,也包括外国国籍妇女和无国籍妇女。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件的,不影响本罪的定罪。 儿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的声明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妇女、绑架妇女的声明,《儿童罪犯决定》)对“14岁以下的人是14岁以下的人”的回答。 包括婴儿(1岁以下)、幼儿(1岁以上但6岁以下)和其他14岁以下未成年人,尽管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儿童的国籍。 但是,根据司法解释中关于被绑架妇女国籍的规定,这里的“儿童”包括中国国籍的儿童,以及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儿童。
被拐卖的外国儿童没有身份证件的,不影响本罪的定罪。 被带走的儿童也可能是犯罪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通知》规定,贩卖儿童的,应当对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1997年刑法将本罪的犯罪对象严格限定为14周岁以上的妇女和14周岁以下的男女儿童,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
同时,由于1979年《刑法》中的拐卖人口罪现已废除,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不能构成任何犯罪,这是以罪刑法定为依据的。同时,本罪的客体是受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这种权利是每个人独立享有的,不依附于任何个人关系。因此,即使行为人出卖了自己的妻子或亲生子女,其行为也构成犯罪。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存在着行为人误把男性当做妇女问题予以拐卖的情况,在这种发展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因对象进行认识自己错误而未能得逞。
但是,行为人具有主观上仍然没有存在企业实施拐卖妇女工作行为的故意,故仍然主要构成拐卖妇女罪,不能同时因为对象是男性就不予定罪处罚。不过,由于管理存在研究对象上的认识这些错误,对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应以本罪的犯罪未遂处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妇女和儿童被绑架后,在行为人的控制下,处于被欺骗和操纵的状态,丧失了决定其去向的身体自由权。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