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使他人犯罪如何判刑?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指使他人犯罪如何判刑?
1、指使他人犯罪,指使者与被指使者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
2、一般而言,被教唆者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教唆者起到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即使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也须要承担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五种常见的犯罪类型是什么?
1、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的行为;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5、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观方面,即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2、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犯罪主体,即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四、刑事犯罪分为哪几个阶段?
刑事犯罪分为四个阶段。
1、犯罪意向的形成阶段;
2、犯罪的预备阶段;
3、犯罪行为实施阶段;
4、犯罪后的应变阶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指使他人犯罪的,指使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被指使的人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定,如果被指使的人与指使者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二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起的作用来判处相应的量性,要是被指使者起的作用不大,属于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内容:侮辱罪犯罪手段有哪些
不管是怎样的犯罪,其都是有一定犯罪行为的,我们也可以称之为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大多时候也是立案标准当中的内容,不同的犯罪手段意味着最后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现实中犯罪手段分为了作为与不作为,而今天我们将要对侮辱罪犯罪手段进行了解,希望以下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侮辱罪犯罪手段有哪些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的犯罪手段有以下几种: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
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
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
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
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综上,侮辱罪的犯罪手段也就是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上述三种情况,包括通过暴力方式侮辱他人人身、通过文字方式进行侮辱等等。当然要是还有其他行为也是符合侮辱罪犯罪行为的话,那么也是要进行处罚的。如果你还有这方面的问题需要详细了解,建议咨询优律师网站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将为你提供更加全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