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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公安局香山农场派出所主要一名“两卡”涉案嫌疑人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16:16:57 浏览5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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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电诈类案件高发频发,不法分子觊觎群众“钱袋子”,其中也不乏“两卡”黑灰产业链“投机倒把”分子助纣为虐,而法律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仅停留在训诫层面,违法成本低。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对此类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条款,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处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25日,通辽市扎鲁特旗居民杨某在网络寻找兼职时,通过QQ群联系到自称某公司HR(人力资源),被要求提供身份信息和经常使用的银行卡号,以及询问该卡是不是一类卡等。HR向杨某透露,公司需要招聘财务人员,工作内容非常简单,就是帮公司“走账”,“工资日结,有活100元,没活80元”。杨某起初有所怀疑,一方面担心被诈骗,同时也担心HR是违法犯罪分子。但在蝇头小利的诱惑下,杨某最终还是义无反顾。

HR在QQ群一番说辞让杨某蒙蔽了双眼,随后又以QQ群人多纷杂为借口,转而让杨某下载海鸥APP,随后财务主管主动联系杨某,又经过一番交流,财务主管要求杨某下载陌往APP,公司出纳尹某开始通过陌往对杨某发布工作指令,杨某的银行账户内被转入20元钱,尹某要求杨某转入指定账户5元钱,实质上这次操作正是犯罪分子检测杨某的银行卡是否能进行“洗钱”。

得以确认后,杨某的账户开始分批次转入电信诈骗的违法资金,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尹某又实时向杨某发送需要转账的户名和卡号,并要求杨某在接到指令后5分钟内将指定金额转入指定账户,历经当晚近2个小时的转入转出,杨某的账户接收并转出的非法资金已逾十万元。

经过连续“工作”2日,杨某违法所得共180元。

 

接到群众报警后,反诈中心针对发现的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紧急止付措施。香山农场派出所民警按图索骥,多番查找将已返回老家待产的杨某抓获。

询问期间,杨某起初以自己被骗为借口百般抵赖,民警通过大量地摆事实亮证据开展政策攻心,杨某低下了头对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扎鲁特旗公安局香山农场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杨某处以其违法所得十倍即1800元的行政处罚。查获相关线索已与其他省份反诈中心对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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