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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06:44:40 浏览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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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法律咨询:

10月21日7时20分许,阮秀英驾驶三轮电动车(乘车人韩宇航、韩雨欣),沿太和县原墙镇原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建村委会孙桥被害人解某家门前路段时,由于疏忽观察,将行人被害人解某撞伤。后被害人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阮秀英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解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阮秀英于11月20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阮秀英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84600元。阮秀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马宏侠律师解答:

阮秀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阮秀英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阮秀英家人代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再从轻处罚。

马宏侠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马宏侠律师执业十年,承办大量分家合同、析产、婚姻、房产纠纷等案件,曾担任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擅长法庭交叉询问等诉讼技巧,擅于将中国的传统文化与企业管理、家事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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