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撤诉后重新起诉的离婚案件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会准予离婚。如果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尚未破裂的,则不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离婚诉讼撤诉后原告半年以同一理由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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