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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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18时许,靳俊丽驾驶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福路与石鲍路交叉路口处,由北向西右转弯,遇韩中良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韩中良因躲避靳俊丽的车辆而驾车驶入道路中心左侧,适逢被害人陈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韩中良所驾车辆与陈某所驾车辆前部左侧相撞,致车辆损坏,陈某及车上乘客均受伤。
事故发生后,靳俊丽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其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认定,靳俊丽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中良负次要责任,陈某及乘客刘某、辛某等人无责任。2020年10月28日,靳俊丽经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靳俊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刘宏光律师解答:
靳俊丽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靳俊丽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刘宏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刘宏光律师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法学系,2018年成立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是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1年合伙成立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郴州)分所,目前是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郴州)分所一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