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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5 03:58:10 浏览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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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过失实施的犯罪。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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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19时许,刘顺发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307线由宜宾市江安县往广安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泸州市龙马潭区××镇××道××线30KM+800米处时与横过道路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顺发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刘顺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顺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孙恒律师解答:


刘顺发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顺发系过失犯罪,经办案民警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发后保险公司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全额赔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孙恒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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