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决定撤案需双方签字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公安机关决定撤案需双方签字吗
1、公安机关决定撤案的是不需要双方签字的,公安机关有撤案的权利。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3、如果对公安机关撤案决定不服的,可以提供新证据情况,要求重新予以立案。
如无新证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予以监督,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安机关撤案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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