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阻碍执行职务与妨害公务罪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阻碍执行职务与妨害公务罪区别是什么?
1、阻碍执行职务与妨害公务罪区别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等。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
(2)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对抗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对抗、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二、妨害公务犯罪嫩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吗?
妨害公务犯罪中公务人员不是刑事被害人,不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理基础,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1、妨害公务犯罪中的公务人员不属于刑事被害人。
(1)一方面,从执行公务时的身份性质看,公务人员代表国家履行法定职责。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人员。诚然,公务人员所遭受的侵害是犯罪行为直接所致,但是,当公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其实际上已脱离个人身份,代表国家履行职权,所作所为均体现为国家的意志,而非个人意志。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违法、失渎职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均由国家承担,而不是由公务人员承担。
(2)另一方面,从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法益来看,该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根据法益保护说,法益所保护的对象即为《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此法益的最终归属者应是国家,故国家是妨害公务罪的被害人。
(3)再一方面,从诉讼地位看,受到侵害的公务人员是知悉案件真相、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其享有的是证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国家是该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是妨害公务犯罪中的被害人,如果将受害的公务人员纳入到被害人体系中,人为扩大被害人的范围,势必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刑不一致,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2、妨害公务犯罪中公务人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缺乏法理基础。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在程序适用上,除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冲突的应优先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外,均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之一是主体的平等性。
妨害公务犯罪中,公务人员代表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其主体资格被国家行政机关所吸收,其与公务活动对象之间不具有平等性,故此类情况不受民法调整。此时,公务人员与公务活动对象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当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在行政法律框架内寻求救济,即由国家财政负担其损失。
3、妨害公务犯罪中受害的公务人员具有其他权利救济途径。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我国《公务员法》第77条、《人民警察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了相关救济途径,即获得国家帮助和补偿,这是最为有效的救济途径。上述条文清楚地规定公务人员因公负伤,其因公伤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
4、妨害公务犯罪中受害的公务人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弊端。
公务人员履行职务时由国家提供保障,在遭受侵害时其有权获得国家帮助和补偿,这体现了对公务人员的特殊保护,让公务人员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身份维权,只会增加公务人员的负累;同时,公务人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能消除侵犯公权力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反而可能会出现损害公权力的公信力和廉洁性等问题。
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阻碍其办公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妨害公务罪等的罪名。而对于罪名成立的情形,法院还需要结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判处刑事处罚,若需要判刑,在最终判决的时候,需要确定具体判处的刑罚是什么。
相关内容:在我国妨害清算罪主体是什么?
在一个企业里,账单需要清算,这样可以为公司制定相对应的计策,以便更好地将公司的工作进行下去,规划好未来将要干什么。妨害清算罪在一个公司清算的时候就出现了,那么妨害清算罪主体是什么,这就是这篇文章将要提及的问题。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是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犯罪行为方式是什么?
(1)隐匿财产,即采取各种打式隐匿、转移、私藏公司、企业的财产,并隐瞒不报,如将公司存款从甲银行转人乙银行另立帐户,秘密隐藏。隐匿既可以是资金,亦可以是机器设备、生产成品等实物。
(2)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所谓资产负债表,又称资产负债平衡表,是指会计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反映,表示公司、企业一定时期内财产的总体构成状况即公司、企业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的报表。其以左右平衡式帐户列示出借方又称资产方与贷方即负债方,借方记载资产的运用、贷方记载资产与负债,表示资金的来源、要求借贷双力必须平衡。平衡公式是: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差就是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的总额。从表中可分析出公司、企业的财务情况及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所谓财产清单,乃是公司、企业现有财产状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剩余产品及原材料等的全面反映,是登记公司、企业现有全部财产的单子,资产负债表,公司、企业财产清单,是进行公司、企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不得作任何虚伪的记载,所谓虚伪记载,即就是登记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时不实在、不真实或隐瞒了重要事实,即进行虚假记载。如对资产负债情况,故意采取不报、不登、少报、少登、低报、低登等手段,隐瞒或缩小公司、企业的实际财产数额;或多报、多登、高报、高登公司、企业的资产数额,如把厂房、设备、产品的实际价值高估高报,用以多抵、高抵债务;或夸张、缩小公司、企业的资产等等,都是虚伪的记载。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职工乃至国家的利益,公司、企业清算时,其财产处理应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安排:
第一,保留足够的金额以及支付清算的费用;
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三,缴纳税款;
第四,清偿债务;
第五,分配剩余财产。
这就是说,只有在清偿债务后,即进行第四通财产处分程序后,财产有剩余的,才能予以分配。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配财产的,则必然造成对国家、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出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三、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据此可知,妨害清算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清算公司,而不是清算主体,即公司股东,但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只能通过法院判决责令股东承担清算义务,股东拒不履行时,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不能直接以妨害清算罪追究股东责任。
由此可见,妨害清算罪是一个严重的罪名,妨害清算罪主体是清算公司而不是公司股东。值得一提的是,违反妨害清算罪的时候处罚的是个人,而不是处罚单位,妨害清算罪在处罚时还要被判决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我们要懂得妨害清算罪的同时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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