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流程如下:1、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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