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亲友出于担保、见证、居间等其他目的,与借款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情形并不罕见。那么上述情形中,若出借人主张共同签字人为共同借款人,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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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是共同借款人?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李欣芮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实务中,借贷双方主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经常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出借人的保证人、见证人、中间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在借据上签名的情形亦存在。当事人主张对方为案涉《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借款人身份。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借款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有夫妻、父母子女、合伙、从属、朋友等关系,借款人常以这些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分担债务,债权人也以这些关系主张追加没有在借款协议中签字的债务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共同借款人一般主要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中的任意一人偿还欠款,并且,即使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之间存在内部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该等协议也不能用于对抗出借人的主张。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李欣芮律师解析: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共同借款人,其对于出借人来说承担的是与借款人的连带还款责任。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分为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两种。对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欠款,一般出借人可以不用启动额外的法律程序,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债务。对于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来说,一般只有在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证明借款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李欣芮律师简介
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争议的解决,熟悉银行等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次参与企业贷款、抵押、保证及建设施工等合同审查,熟悉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重大项目的谈判及法律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