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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架失手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4 23:26:02 浏览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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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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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彬于2021年7月10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垡头村中国兰州牛肉拉面西侧路边,与朋友张某、被害人吕某1等人聚餐过程中,酒后与张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

其间,肖国彬持剪刀猛刺劝架的吕某1胸部及背部数下,致吕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吕某1符合被他人用剪刀刺击胸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肖国彬离开现场,在民警于2021年7月10日0时许接报警赶赴现场工作过程中,回来主动投案。

肖国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李金兰律师解答:

肖国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肖国彬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李金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劳动法领域法律事务,对各类诉讼案件逻辑分析、证据收集、鉴定方面有扎实功底,承办案件信息反馈及时,获得当事人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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