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拟制人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依法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有生亦有死”,公司法人在实践中会出现各种情况以致于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注销公司,使得法人主体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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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遗漏的债权怎么处理?
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吉鑫律师解答: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是指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后,又发现与公司存续经营过程中有关、且清算注销过程中未经处理的相关债权。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虽然此时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但是从社会公平原则角度考虑,公司的债权仍具有可追索性。
(1)根据民法权利继承原则,公司原股东可作为遗漏债权的主张主体。
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注销时承诺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可作为遗漏权利的主张主体。
(3)如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可直接由其作为遗漏权利主张主体。
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吉鑫律师解析:
一般工伤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吉鑫律师简介
执业领域:⺠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