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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微信群开设网络赌场抽头渔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4 23:17:39 浏览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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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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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以来,周某在宜春市袁州区利用手机软件微信建立赌博群,招揽、组织群内成员下载“情怀麻将”APP手机软件,通过该软件账号ID创建“亲友圈”,内有76名成员,在该APP上购买房卡、开设房间供赌博群成员进行赌博,并在赌博群内抽取每局4元台费的方式获利。至案发时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2164元。周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张阿雯律师解答:

周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创建赌博群,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4216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鉴于案发后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周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张阿雯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硕士学位 擅长企业商事领域和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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