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2020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叶某政驾驶摩托车到海丰县梅陇镇金色时代KTV载其女朋友莫某1回家,因刘某2夺走手机未及时归还而产生纠纷。叶某政遂纠集程某1及莫某2、黄某1、林某深、莫某3、林某韬、黄某2等人,上述人员携带砍刀、胶棍返回金色时代KTV寻找、报复刘某2。到达后,有人在门口找到叶某政的手机。莫某1发现刘某2、刘某1、刘宇聪三人驾驶摩托车从金色时代KTV门口经过,便告知叶某政等人。八人随即驾驶摩托车追寻。其中叶某政、程某1、莫某2、林某深、黄某1五人因没有找到刘某2便返回金色时代KTV门口。此时,刘某2、刘宇聪、刘某1驾驶摩托车经过被叶某政发现,五人便驾两辆摩托车上前追赶,至梅陇镇人民三路金六福首饰店门口时将三人的摩托车逼停并致摔倒。叶某政持刀追砍刘某2,致其背部、手臂、大腿多处受伤,刘某2逃离现场;刘宇聪起身后逃离现场;刘某1摔倒后遭受围打,程某1持胶棍殴打刘某1头部致其受伤。随后上述五人持刀、棍将刘某2驾驶的摩托车打砸后离开现场。约半小时后,刘某2在梅陇镇梅南新村一巷口被发现,被送医院抢救证实已经死亡。经鉴定,刘某2系被锐器砍伤左大腿致腘动脉不完全性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1、刘宇聪受轻微伤。案发后程某1潜逃。于2021年10月20日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程某1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胡雪梅律师解答:
程某1伙同叶某政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程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投案后避重就轻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其犯罪后最终能自动投案并认罪,可酌情处罚。程某1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胡雪梅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胡雪梅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本科。现任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事业部部长,资深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熟知诉讼流程,庭辩能力强,经验丰富,精通各种谈判技巧,条理清晰、思维缜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