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立案发现不应立案的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上诉立案发现不应立案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申请后,对案件立案后,事后发现不应当立案的,应当驳回上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上诉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
这些人应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对该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
另外,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
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提起上诉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上诉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