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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有哪些表现?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举例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4 23:10:08 浏览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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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某是一名学生计算机爱好者,2005年8月份,他办理了一张无线上网卡,之后购买了一台二手手提电脑可以上网。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他搜索到市某著名建筑企业对于一些工作人员的网络数据文件和相关会计信息。作为我们一个电脑迷,马某某那段历史时间发展正在不断学习“黑客”技术,为了提高检验理论学习研究成果,他自行从网上下载安装了木马程序和软件,经过长期反复尝试,竞成功进入了该企业的邮箱服务器。

  从2005年10月到2006年3月,马某某多次非法侵入该企业需要多名高层财务管理专业人员的电子邮箱,阅读教学电子邮箱内的相关知识信息,并删除了主要部分设计人员的电子商务邮件。由于没有这些都是电子邮箱中存有大量的商业秘密,企业的正常生产运作模式受到污染严重社会影响,该企业应该立即报警,警方随即将马某某擒获。

  由于该案件都是属于一种新型的高科技企业犯罪,犯罪行为手段较特殊,市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故意进行非法侵入周某某等8人的电子邮箱,次数多、范围大,作案时间跨度长,并删除了这些部分工作人员的电子商务邮件,情节发展严重,涉嫌构成侵犯网络通信技术自由罪。据此,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我国通信系统自由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无视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故意非法侵入周某某等8人的电子邮箱,受害学生人数以及众多,作案次数也较多。在作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可以利用网络木马信息技术,非法侵入某企业需要多名高层建筑管理会计人员的电子邮箱并删除了这些部分研究人员的电子商务邮件。其行为侵犯了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使该企业的正常生产运作模式受到污染严重社会影响,情节发展严重。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通信系统自由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邮政工作人员直接处理和管理邮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开启、隐藏或销毁邮件的,依照《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擅自开启、隐藏或丢弃邮件或电报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故意,包括可以直接进行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信息通信网络自由的动机,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商业秘密、好奇学生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采用何种学习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信件作为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人之间的信件,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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