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保险中,“因工外出”指的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或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或是职工履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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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某家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15日下午,她因为身体有些不舒服向车间负责人请假去医院看病。负责人准假后,小李骑着电动车去医院。当小李骑到医院附近一个转弯的地方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突然出现撞倒了她,小李当场死亡。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该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的司机要负全责,小李并没有责任。根据民事法律规则和交通事故责任报告,经双方协商,重型自卸货车司机给予了小李家属民事赔偿。
小李的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谭其律师解答:
小李因为私事请假外出并没有不当,但在工作期间请假外出看病的行为并不是企业的工作安排。小李离开单位去医院路途的时间和路线是非常明确的,目的也是清晰,并不属于上下班的路途。
因此,小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谭其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谭其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2020年8月至今执业于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包括经济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本人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沟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