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能。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
刘某与祝某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居,刘某2019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双方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对其缺少关心和照顾,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祝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已开始施行,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至今,已满一年,现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故改判支持刘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