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可以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获取。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并索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中心通常提供相关的表格或申请书,供申请人填写和提交。部分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官方网站上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的下载链接,当事人可以访问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官方网站,查找并下载相应的申请书。除不动产登记中心外,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咨询,如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机构或房产交易中心等,其可能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或指导获取申请书的途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2、申请人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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