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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几年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4 23:00:07 浏览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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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几年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几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标准

“背信”即行为人违背公司的信任与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造成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后果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些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往往披着合同等合法形式的外衣,有的还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全部程序,但其实质是上市公司的工作人员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外勾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使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恶化、经营能力削弱,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

相关内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对于一些金融犯罪或者经济上的犯罪,我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是有规定的。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公款不能进行挪用这一常识我们大家可能也听说过。如果私自挪用,就构成了犯罪,即法律上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对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是什么的问题,可能有很多人都不清楚是什么。将为大家进行介绍。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所谓“委托、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当前的委托理财业务中,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以下几类客户资金和资产:

(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制度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

(2)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委托理财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管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这些资产包括资金、证券等。

(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分为资金信托和一般财产信托。

(4)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客户资金。从法律性质上看,基金的本质是标准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客户购买的基金的性质是客户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财产。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给委托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形。

通过以上的资料我们大家可以得知,在我国,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等。当事人把自己的金钱交给相关单位进行打理,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互相信任的关系。所以,受托这是不可以私自挪用的。如果因为自己私自挪用而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是会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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