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于在教育机构内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若学校不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很可能要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伤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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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教室打闹受伤,怎么分析学校的责任?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钱亚红律师解答:
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归责原则,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虑到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应根据教育机构和限制民事行为人过错的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如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
2、如果学生的玩耍行为在正常范围内,由于偶然的、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过错。学校不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无须承担责任。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钱亚红律师解析: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本质上是一种客观上的评价归责,因此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通常采用客观化的标准。要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是否充分。
合理审慎义务要做到事前排查、事中劝阻、事后救助。要审查教育机构事前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制定了明确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是否有科学合理的课程和值班制度;事中是否有老师或者安保人员在场劝阻、安全预警系统是否及时、逐级报告制度是否通畅;事后能否及时救助、是否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危害扩大、是否积极通知等。也就是说,危险越大、越明显,对教育机构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义务要求就越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钱亚红律师简介
钱亚红律师,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法律事务部主任。2008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处理各类案件近2000件,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储备和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