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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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6日1时许,刘长印酒后驾驶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东西大街庑殿路南口公交站处,与宋春光驾驶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刘长印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春光无责任。经检测,刘长印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2mg/100ml。
当日,刘长印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刘长印家属代其赔偿宋春光的经济损失,宋春光对刘长印表示谅解。
刘长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宁夏宁北律师事务所施建勋律师解答:
刘长印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刘长印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
案发后刘长印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后背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刘长印家属代其赔偿宋春光的经济损失,宋春光对刘长印表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施建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从业8年,现为宁夏宁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办理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得到了社会和当事人一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