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切实承担起保障校园安全的职责,防微杜渐,毫不松懈,为孩子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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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的一天,老师带领班里学生在学校操场进行课外活动。期间,由于老师疏于管理,原本的课外活动进入失序状态,同学们随意追逐打闹。在此过程中,小明被小强推翻在地,手部受伤严重。小明当天就被送医诊治,医院诊断,属于右侧肱骨外髁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小明父母认为,此次事故是学校未尽管理义务所致,学校应当为此担责,赔偿相关损失。校方并不认同小明父母的说法,认为学校已经尽到职责,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明父母向法院起诉。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解答:
小明和小强在事发时均不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推定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周浩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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