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每月28号发上月工资,法院判决补偿员工11万的消息引发关注。
本案中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仲裁委不予支持,随后员工到法院提起诉讼,经二审审理判决,公司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支付经济补偿11万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月底才发放上月工资,公司是有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