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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再审程序的三种方式比较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4-01-04 15:22:43 浏览2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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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启动再审程序的三种方式比较:1.当事人主动申请再审,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检察院发现审判错误的,可以抗诉或者发出检查建议,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3.法院自身发现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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