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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江西省六起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反诈斗士 反诈斗士 发表于2023-07-27 14:16:59 浏览14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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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11:26
江西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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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犯罪已成为发案多、损失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此,高安法院聚焦司法审判持续发力,强化政治担当,严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全面治理涉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1-11月,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件、养老诈骗案件1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27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19件、偷越国(边)境案件11件,判处被告人128人,为人民群众挽回损失100余万元。

为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高安法院从2023年审结的涉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中选取6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揭露身边常见的诈骗套路,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提高识骗能力,增强防骗本领,共同营造全民反诈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被告人黎某、谈某某诈骗案

——警惕“网络交友”型骗局

01

【基本案情】

自2021年10月起,被告人黎某使用多个微信冒充女性,首先通过微信中“附近的人”添加男性好友,再以交往男女朋友等方式,骗取男性好友钱财。当受害人怀疑黎某所使用微信女性身份时,被告人谈某某就会帮助黎某发送语音消息,来证明女生身份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且谈某某还提供其建设银行卡给黎某用来骗取他人钱财。截至案发,黎某、谈某某通过以上方式骗得100余人共20088.8元。之后,被告人黎某、谈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赃款。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两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以诈骗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被告人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的非接触性特点伪装身份,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随着网络便捷通讯工具的普及和民众网络社交欲望的增强,部分不法分子开始利用网络通讯工具非接触性、虚拟性特点,伪装自身身份,骗取对方信任,进而以日常交往消费为由向对方骗取财物。对此,广大市民朋友对网络交友一定要保持应有的警惕之心,不要被虚拟世界所迷惑,严守自己的“钱袋子”,避免“人财两空”。

案例二、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诈骗案

——警惕“境外云共享号码”新型骗局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从网上了解到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提供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可以赚钱后,伙同被告人廖某某购买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通过“蝙蝠”聊天软件与境外诈骗分子取得联系,学习操作拨打电话提供帮助。在境外诈骗分子的引导下,二人利用手机上的“插卡端”和 “声音端”软件将两部手机连接,使得境外诈骗分子可以远程操控两人手机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同时,为逃避打击,二人驾车带车载设备在高安城区周边不间断移动。通过上述方式,两被告人共获利18000元,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串联李某某被诈骗案,涉诈金额达44762元。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两被告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02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二被告人的从犯、赔偿谅解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云共享”手机号参与实施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在境外诈骗分子的指示下购买通讯设备,为其提供远程通讯渠道,使诈骗分子顺利将境外电话伪装成境内来电对广大群众实施诈骗。较之以虚拟号、境外号拨打电话实施诈骗的方式,人民群众对“境内”诈骗来电更易放松警惕。在此,人民法院郑重提醒,犯罪分子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陌生来电,广大群众接到陌生来电时均应时刻保持警醒,切忌轻信任何转账理由,牢牢捂紧自己的钱袋子,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案例三、被告人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警惕“兼职刷流水”犯罪骗局

01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从微信兼职群中了解到可以提供银行卡给别人“过流水”的兼职,于是便想要去做提供银行卡“过流水”,后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信息发给洗钱团伙,对方承诺会根据银行卡收取资金的流水来进行返利。在洗钱团伙的安排下与其碰头,被告人陈某某在知晓该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便想停止提供银行卡给对方,但由于想赚钱,在对方的劝说下还是将自己名下的邮政储蓄卡给对方操作洗钱,洗钱过程持续一个小时,流水达37万余元,串联电信诈骗案1起,涉诈金额4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未获利。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依法判处拘役刑罚,并处罚金。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兼职“刷流水”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某为兼职赚钱,在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提供银行卡给对方“过流水”,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进行洗钱犯罪活动,掩护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虽未获利,但仍然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网络兼职请选择正规渠道,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资金账户切勿借给他人使用,抛弃侥幸心理,争做反诈先锋,勿做诈骗帮凶。

案例四、被告人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警惕“在校学生”陷入电诈深渊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系新入学的大学生,2020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在熟人介绍下为贪图“好处费”,利用其支付宝二维码帮助他人收钱并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支付结算金额263万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同年11月初,郭某某经人介绍与徐某某(另案处理)认识,用其名下银行卡帮徐某某接收涉诈资金5万元并取现,收取好处费1500元。案发后,郭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5万元,非法获利15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结算金额达263万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郭某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赔等情节,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判处相应罚金。

03

【典型意义】

当前,“两卡”犯罪仍然呈高发态势,不少贩卖、有偿出借“两卡”的人员被判处刑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系在校高中生、大学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校学生有偿出借本人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接收、转移不明钱款的电信诈骗关联案件。郭某某作案时刚成年不久,犯罪时正处于高三毕业和大学一年级入学阶段,法治意识淡薄,涉世未深,轻信他人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收取犯罪所得并帮助取现,触犯刑律。审理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其犯罪事实和具有的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以司法之温情助力其完成学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外,审理法院还针对案件折射的社会问题,坚持“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能动司法理念,深入学校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普法活动,教育广大青年学生树立正确利益观,坚决抵制非法高额利益的诱惑,守住人生的法律安全线。

案例五、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偷越国境案

——警惕“境外高薪招工诱惑”骗局

01【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分别在网络上看到高薪招聘广告,联系了解后知道是偷渡出国赚钱,工作人员承诺一年能赚几十万,两人禁不住诱惑便报了名,胡某某还邀请胡某1(在逃)一起报名。后境外人员让孙某某联系胡某某、胡某1三人一同前往。之后三人在境外人员指挥下绕开边防检查站徒步抵达老挝万象。到达老挝万象后,三人被安排从事“杀猪盘”诈骗、KTV服务员、赌场荷官等工作。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应予惩处。结合两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

03

【典型意义】

当前,在国内持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情况下,电信诈骗犯罪窝点加快向境外地区转移,特别是与我国相邻的缅北地区。这些诈骗犯罪团伙以“高薪招工”为幌子,诱骗、指挥、组织国内公民非法偷越国边境,进而胁迫对方从事“杀猪盘”诈骗、赌场荷官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被这种“境外高薪招工”骗局诱导,铤而走险,进行了偷越国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要时刻擦亮自己的眼睛,理智选择正规的务工渠道,依法依规办理出入境手续,不要“见利忘害”,最终追悔莫及。

案例六、被告人谢某等3人虚假广告案

——警惕“虚假宣传”保健产品骗局

0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左右,被告人谢某和张某某开设专门针对中老年人销售保健品的“XXX医疗器械营业部”,通过定期宣传、举办各种活动等方式取得老年人的信任,向老年人销售蜂胶、按摩器械等产品。经营过程中,谢某、张某某于2021年7月左右通过网络与宁波某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以3700元的进价购买养生项链(内部含磁,磁的功效可以改善血液循环),再以每条6900元的价格售出。被告人荣某某经人介绍以某公司养生部经理身份向老年人进行养生项链的销售宣传,并约定按销售额的10%提成。在销售过程中,谢某、张某某、荣某某明知该养生项链只是一个饰品,没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仍向中老年人宣称佩戴项链后可以促进血液循环,改善痛风等方面疾病。截止案发,先后35名老年人因听信虚假宣传而购买了养生项链,销售金额共计237150元。案发后,谢某家属代为退赃234600元,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02【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某、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销售养生项链过程中对该项链功效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情节,以虚假广告罪判处谢某、张某某、荣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保健、养生产品等已成为“银发需求”,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保健、养生需求,在销售产品时,先以免费试用等方式取得老年人信任,再通过开展养生讲座、会议营销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产品“包治百病”,过度夸大产品保健功效,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产品,致使老年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该行为披着商品买卖的“合法外衣”,行骗取老年人财物之实,较之其他种类“养老诈骗”,更具迷惑性。提醒广大老年群体,面对保健产品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商家广告宣传,面对虚假宣传时一定要保持理性,防止陷入骗子的营销圈套,守好“养老钱”,过安心、幸福晚年!

来源: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晏璐

编审:敖娟

签发:刘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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